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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分局依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置代保 管逾期未領回車輛清冊1份(如附件)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3-06-12 17:30

    說明:
    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、80、81、82條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暨「高雄市妨害交通處理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列」規定辦理。
    二、本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移置代保管逾期未領回車輛,經以掛號郵寄領回通知單予車輛所有人送達證書在案,惟因受達人遷址不明、查無此人或查無地址等事由而無法完成法定送達程序,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,以符合法定送達程序。

     

    上版日期:113-06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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